天津自然博物馆志愿工作者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天津自然博物馆吸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和支持博物馆事业的发展,能够利用本人的业余时间参加博物馆的活动,为参观博物馆的公众提供无偿讲解的人士为本馆志愿者。
第二章 志愿工作者
天津自然博物馆志愿工作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龄在18岁—65岁,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 热爱自然博物馆事业,具有自然博物馆相关专业知识;
3. 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服务。能定时定量地完成本馆安排的各项工作;
4. 身心健康;
5. 能使用标准普通话和规范语言为观众服务。
第三章 志愿工作者的权利
1. 志愿者工作必须持有《天津自然博物馆志愿者服务手册》,记录每次活动情况,并经本馆确认,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2. 志愿工作者有权向博物馆提出建设性意见。
3. 志愿工作者可免费参观本馆主办的展览。
4. 志愿工作者可优先参加我馆组织的各类讲座和活动。
5. 对于工作表现优秀的志愿工作者,自然博物馆应定期予以表彰并记录在案。
6. 志愿工作者工作期满一年,如本人希望继续参加志愿工作者工作的,自然博物馆可依据其上一年的工作表现,批准延长一年,延长次数不限。
7. 志愿工作者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提出终断志愿工作。
8. 连续为自然博物馆服务时间达五年以上的志愿工作者,可获得“天津自然博物馆荣誉馆员”资格。
第四章 志愿工作者的义务
1. 志愿工作者必须热心自然博物馆事业,愿意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无偿地为参观博物馆的公众服务。
2. 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由博物馆与志愿者本人协商确定,一般每周工作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2小时,工作时间变更,应提前通知本馆。
3. 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在胸前佩戴天津自然博物馆颁发的志愿工作者统一工作标志,并着统一的志愿者服装。
4. 志愿工作者必须将每次工作内容如实记入工作手册,并经我馆工作人员确认,作为工作考核依据。
5. 志愿工作者在为博物馆服务期间,有义务向社会推介本馆的展览内容。
6. 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应仪态端庄大方,注意礼节、礼貌。
第五章 志愿工作者招聘
天津自然博物馆每年公开向社会招聘志愿工作者,具体方式为面试、口试、技能培训、专业培训和专业考核,通过考核后的志愿工作者经注册后正式上岗服务,注册期为一年。
第六章 志愿工作者资格的审定和撤销
1. 凡符合本章程规定者都可以成为本馆的志愿工作者,期限为一年。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博物馆有权撤销其志愿工作者资格,被撤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馆的志愿工作者
(1) 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者;
(2)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
(3) 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自然博物馆形象者;
(4) 不能遵守、执行本章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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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然博物馆中小学社会实践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天津自然博物馆作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探索建立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社会实践的机制,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社会实践的接纳对象
天津自然博物馆社会实践工作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年龄在6岁—18岁的在校中小学生;
2. 热爱自然博物馆事业;
3. 热爱社会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愿意接受自然科学类知识培训,利用自己的业余时定时定量地完成各项实践工作;
4. 身心健康;
5. 能使用标准普通话和规范语言为观众服务。
第三章 社会实践的组织形式
1. 社会实践的组织应以集体为单位,最小集体单位为班级。
2. 参与社会实践的集体,须有带队老师随行,建议每15人配备一名带队老师,确保社会实践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章 社会实践的要求、内容及学生权利
1. 参与我馆社会实践活动的中小学生须持有《天津自然博物馆社会实践工作手册》,记录每次活动情况。
2. 参与社会实践的学生,应服从我馆工作人员的要求进行实践培训、开展实践活动。
3. 社会实践的具体内容包括义务讲解服务、标本模型制作等。
4. 参与我馆社会实践的学生有权向博物馆提出建设性意见。
5. 参与我馆社会实践的学生可免费参观本馆主办的展览。
6. 参与我管社会实践的学生可优先参加我馆组织的各类讲座和活动。
7. 在社会实践中表现优秀的学生,自然博物馆应定期予以表彰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附 则
1. 本馆中小学社会实践组织实施及相关事宜由宣教部负责。
2. 本章程自2013年10月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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